(一)經統計,國道今(112)年1-3月因酒後駕車發生之交通事故共計31件,造成1人死亡的憾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人酒測值0.15 MG/L以上,駕駛機車處罰新台幣1萬5,000元至9萬元罰鍰、汽車處罰新台幣3萬元至12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駕照,甚至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如拒絕酒測1次可處罰新台幣18萬元且累次加罰。如酒測值達0.25 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涉嫌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即公共危險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一旦肇事更是得不償失。 (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為保障民眾用路之安全,遏止酒後駕車暨危險駕車之行為,本大隊於本(112)年4月18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暨防制危險駕車專案」,持續針對酒後駕車暨危險駕車行為加強取締,請民眾勿存僥倖心態。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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