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洲:拼裝的法律 如何救濟人民 記者王意善/台北報導 納稅人收到稅捐核定通知書,如果沒有依時限申請更正、復查,或行政救濟終判敗訴定讞,除釋憲、再審、行政重開程序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救濟的機會?司法已裁判確定的事實、法律關係,是否完全拘束行政機關?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指出,從實務層面上,不得不正視行政救濟體制設計的不盡完善之處,以及救濟的真實實效性。隨社會、經濟、科技不斷演進,法律思維與價值觀也隨著調適,行政機關應依照現在的法律價值觀,重行檢視過去僵固、看來不甚完美、甚至難以忍受、侵害人性尊嚴的行政處分,無論更正也好、撤銷也好,其出發點均是「依法行政」,依照後來發展、確認的法律規定與價值觀,以達成服務人民的行政目的。 今(104)年聯合國國際和平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結合學術及專業單位,共同舉辦了一場「論有效救濟與人權保障」的研討會。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談起保障人民行政救濟權利的「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之立法過程,他形容「行政程序法」像一個拼裝車,就是引用了各國的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訴訟法」是進口車,就是把德國的行政訴訟法全部把它翻譯過來。而拼裝車跟進口車都開在不同於原產國的路面上,也許國外的路況非常好,國外的駕駛人也非常守法,但是到了臺灣,路面常常很顛簸、常常修路,加上交通號誌不是很清楚,駕駛也不是很守交通規則,所以會出現一些問題。 「這兩套法律十幾年運作下來,國家與政府並沒有好好做後續的檢討,讓它變成我們適用的法律。」黃士洲認為,當國家的行政處分侵害到人民權利時,人民提起了行政救濟,政府只要撤銷對人民有害的行政處分,人民的權利就會受到保全。但實務現況是,因為法官都有結案壓力,必須在有限時間之內做出安全的判決,所以往往就做出原告(人民)之訴駁回,或是原處分撤銷,但發回原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也就是人民經由行政訴訟程序,得到的結果是回到原點。「政府有沒有相對應的人力培訓,培育的內容是否能讓行政法官有足夠的能力應付各式各樣不同專業的行政?」黃士洲質疑,不論人民稅務勝訴率是學者所分析的6%、或司法院公布的16%,在在顯示出不論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都疏於檢討現行行政救濟體制是否真能達到有效救濟? 黃士洲表示,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然很難期待行政訴訟的結果能盡如人意,所以即使有了行政程序法117條及128條,可以理解行政機關的考量:第一、如果翻案,那置行政救濟管道於何地?第二、行政機關針對判決確定(已有「既判力」)的行政救濟又再度翻案,會不會產生「行政權」與「司法權」權限劃分的問題?責任是由翻案的行政機關、甚至主導翻案的行政官員承擔?「法律的創設是為了解決紛爭並讓社會更祥和。」黃士洲強調,應該從這樣的角度出發,反思10年前、甚至20年前曾經發生的故事,發現過去稅捐核課的過程是非常無理、霸道甚至不講究證據法則,例如,直接把沒有調查過的事實當作已經存在,甚至是虛擬以及證據取得的過程有不法取證的問題,已經違反量能課稅原則,所以今天在符合法定條件之下,應該予以撤銷。如果過去已經確定不合理的稅單,因行政機關予以撤銷,而受到圖利某些特定人,或特定團體質疑的話,只有資訊公開才能解決事後撤銷或變更的正當性。因為資訊公開可以讓所有認識字的人,可以好好地檢視原始文件,可以深入了解箇中的問題,並且體會整個過程所要達到的價值。 黃士洲表示,在過去行政機關跟人民是威權與服從的關係,當時承認行政處分具有公定力,所以行政處分是「推定合法」,人民要自行舉證其違法,行政處分才會被撤銷。現在行政法的教科書已經改寫,行政處分是「推定有效」而不再是「推定合法」,稽徵機關或行政機關必須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所以行政機關必須主動在行政程序的過程:公開程序、掌握證據,且進行公開的調查,如此方能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此可見,現代人比起過去在法律價值上更加的進步,更加的寬容,所以對於過去屬於人權的羞辱或是人權負面紀錄的某些案件,今天就應該平反,好讓這些人不再受冤屈。 黃士洲表示,現在行政處分是「推定有效」而不再是「推定合法」,所以行政機關必須主動在行政程序的過程:公開程序、掌握證據,且進行公開調查,方能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