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指出8月31日為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基準日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指出8月31日為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基準日

【記者謝敏政嘉義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指出,109年地價稅開徵期為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期1個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每年8月31日為基準日,8月31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以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若在8月31日後(如9月1日)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則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並非按買賣雙方持有土地期間比例分別課徵。

拍賣案件拍定人如在109年8月31日前領得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則109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新所有權人);於109年9月1日以後領得者,109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舉例說明,王小姐在109年7月20日出售一筆土地給許小姐,並同時訂立買賣契約,按稅法規定,王小姐和許小姐自訂約起30日內(即8月18日前),必須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申報土地現值及辦理土地移轉過戶手續,如雙方在109年8月31日前辦妥過戶移轉登記,則109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許小姐,若109年8月31日之後才辦妥過戶登記,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王小姐,財稅局建議買賣雙方可在訂立合約時,約定地價稅的分攤支付方式。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其他課稅問題,可利用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詢問,或至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網站https://cyhtax.cyhg.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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