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110年1月1日起,免收農業用水水權登記規費
【記者謝敏政嘉義報導】
經濟部於109年10月19日修正「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八條規定,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的水權登記案,主管機關得免收第二條各款所定費用(含登記費1200元、履勘費1000元、狀照費500元)。
嘉義縣為農業大縣,約95%水權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而農漁民就經濟收入而言卻為相對弱勢;為減輕農漁民負擔並落實縣長照顧縣民政見,嘉義縣政府將自110年1月1日起,凡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的水權登記案,一律免收相關規費 (含登記費1200元、履勘費1000元及狀照費500元),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嘉義縣110年1月1日起,免收農業用水水權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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