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不公有道理,莫無須有控他人
近日有某軍幹部甲員不實指控長官並向媒體爆料,渠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除移送法辦外,並依行懲併行原則檢討適處。明知所述與事實不符,卻仍於媒體上散布不實言論,導致他人名譽受到侵害,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醒各位官兵,若對單位之管理措施或處分有所不滿時,可向本軍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申訴,或向國防部1985專線等救濟管道反映解決問題,切莫一時衝動藉媒體爆料,待刑責加身時,將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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