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物品涉刑責
刑法上的侵佔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為成立要件。像租用汽車到期後不歸還,這種「將持有轉變為所有」的情況就是侵占。依照刑法第335條規定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依同法第338條規定,侵占罪責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若已報請司法機關偵辦,縱使行為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檢警還是會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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