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推動既有水井納管 符合資格業者免收規費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501 09:44:24) 嘉義縣政府依據經濟部水利署修正「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7條賦予權限,從110年10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受理早於99年8月4日前就已
避免法律糾紛,轉載本區文稿請先徵得原作者同意!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