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萍 台北報導)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建議司法院研議制定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據法專法,主要的理由就是人民對於法官自由心證存在普遍地不信任, 6月14日(三)下午,在國父紀念館演講廳舉辦的「2017 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陳昱嵐律師表示,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濫用自由心證,簡直是無法無天。希望行政法院未來能重視「證據能力」,應該明確規範什麼樣的證據該被排除。
陳昱嵐看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駁回太極門告訴為例表示,法官傳訊的7位證人都陳述自己親身經歷的事實,這些證詞法官應該尊重,如果不採納,理由應寫在判決書,而不是在判決最後一段說,其他沒有交代的證據對判決不構成影響,不贅述。陳昱嵐比喻等於是沒有把人當人看,不受尊重!
在228號判決中,引用了大量的二十年前的違法檢調筆錄,這些筆錄甚至有的都沒有具結,刑事法庭都已經廢棄,而行政法院卻撿來當作證據,這樣的證據真的是證據嗎?陳昱嵐律師說:「目前行政法院對證據採用都放太鬆了。」現在台灣的行政法院是「沒有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甚至主張任何法官想要的證據,都可以當作證據,即便證據取得可能是違法的也不排除。
檢調的筆錄不能直接當作證據。陳昱嵐律師表示,「包山包海」的證據採用其實並不合法,現在違法的檢調筆錄只要有附在卷內,雙方都看過有表示過意見,行政法院就當作有言詞辯論過,還是會承認此資料是證據,甚至更誇張,實務上只要與待證事實有關都叫有證據能力,不管來源是違法或是國稅局採證階段,都拿來當作判決使用。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濫用自由心證,簡直是無法無天。陳昱嵐希望行政法院未來能重視「證據能力」,應該明確規範什麼樣的證據該被排除。
陳昱嵐也舉一個實務的例子,一位七、八十歲的社區管理員,國稅局指稱他自己以公司的形式承攬社區業務,而非以受雇形式為社區工作,因此要求這位管理員繳納營業稅。國稅局以「先畫靶再射箭」的形式誘導管理員承認自己有承攬社區業務,對一個老人家來說,他聽到要補稅罰款很害怕,根本無法分出承攬與受雇的差別。國稅局拿著此筆錄當證據,還好,行政法院有發現國稅局是以脅迫與利誘來取得筆錄,沒有採用此證據。而能做出如此先進判決的法官,是地方行政法院年輕的法官,但最近司法院一波稅務專業法官的遴選名單,卻全都是高等行政法院資深法官,他們當初考法官時根本沒有考行政法啊!
行政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應重視證據能力,並排除不適當的違法證據,做出合法判決。而有稅務專業素養的法官,應該不在於此法官的資歷或年紀。過去許多法官都有上過國稅局官員的課,國稅局官員是較無納稅者保護概念的一群,若是再讓他們來為法官上課,就像一顆有毒的樹一定也是結出毒果是一樣的,行政法院法官也會欠缺納稅人權意識,而這樣的研習時數,竟然拿來當專業法官遴選的申請條件,實在令人質疑。推動稅務專業法庭的黃國昌立委也在6月12日記者會上痛罵司法院的專業法官遴選是應付了事。好的法官,應該是每年不斷在職進修,才能有最新的觀念,了解新的稅法,而不是拿了專業證照,就覺得自己的判決是最正確的。
司法院該重視專業法官的遴選條件,陳昱嵐直言:「要重質而不是量。」不是訂出寬鬆的條件讓大家都有機會申請,最後又做出毒害人民的判決。應讓願意在稅法上精進、有納稅者人權觀念的法官,在行政法院重視證據能力的風氣下,積極辦案,如此才能帶動台灣司法的進步。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陳昱嵐律師表示,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濫用自由心證,簡直是無法無天。希望行政法院未來能重視「證據能力」,應該明確規範什麼樣的證據該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