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藝文表演獎勵方式將審慎評估
本市藝文活動類表演之娛樂稅徵收率為10%,如於本市公立藝文單位演出者可減半徵收,實質徵收率為5%;臺北市該項課徵稅率為5%,於本年10月份通過自109年12月至110年6月減半徵收,此為因應新冠疫情,刺激娛樂性消費之短期減徵措施。
有關新北市議會審議本市110年娛樂稅預算時,請本市稅捐處針對藝文活動類表演參酌臺北市減徵措施方案,因涉及整體娛樂稅收考量及稅率調整需經議會決議,本市稅捐處將依決議審慎評估。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劉渟琳 電話:8952-8130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葉淑儀 電話:8952-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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