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石村居民抗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案縣府澄清

記者張鎰三/嘉義縣報導
有關東石鄉東石村居民抗議綠能公司於觀海三路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案,查該設置地點係屬甲種建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甲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包括再生能源相關設施,故申請人得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申請人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填寫同意備案申請表並檢具所規定文件,向本府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案件經本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並經東石鄉公所判定,確認該太陽能光電設備並無影響道路通行,其所臨道路符合道路計畫寬度,故縣府依法發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同意備案文件。

關於當地居民對設置太陽能板相關疑慮,本府已轉知申請人於施工中不得有損害公共設施情事,並要求設置人積極與當地居民溝通化解疑慮,並加強睦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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