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銷)期間,不適用免徵牌照稅
【記者謝敏政嘉義報導】
嘉義縣財稅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核准名下車輛1輛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如身障者駕駛執照經吊扣(銷),因吊扣(銷)期間自屬「無駕駛執照者」,已不符原免稅條件,財稅局會自吊扣(銷)起日取消免稅。
財稅局補充,上述喪失駕照是因違規所致,非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有駕駛能力的事實,故仍無法依條文後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核准免稅。
財稅局說明,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若能證明該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就得依「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的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開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服務。
聯絡人:財稅局 消費稅科 李股長 05-36209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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