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詐取財,貪小失大划不來》
某單位上士未實際執行戰情勤務,卻在「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夜點費值更日期紀錄表」不實填載值勤日期及時間,交由承辦人統整、逐級陳報批核後,核發誤餐夜點費共240元,被從重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徒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役軍人應重法守紀,廉潔自持,千萬不可為貪圖小利,明明未執行勤務,卻仍不實填載執勤日期而詐領誤餐夜點費,否則不僅要繳回不法所得,還要被判刑及支付公庫大筆費用,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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