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承攬契約後印花稅無法退還
警訊時報特派記者張鎰三 嘉義報導
嘉義縣財稅局指出,日前民眾來電詢問,因興建房屋工程,需與營造廠商訂定書面承攬契約,於承攬人因故無法履行,導致訂約雙方解除契約,因承攬工程尚未完工,與新營造廠商再重新訂定契約,並繳納印花稅,之前解除契約的已納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財稅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承攬契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營業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金額,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縱事後契約解除或終止,「不得以契約所載事項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合約未訂定工程總價及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如合約未載明工程總價,須工作完成後才能算出確實金額,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印花稅票,待工作完成再依確實金額補足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電洽05-3620909轉711分機或05-2260505轉132分機詢問,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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