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零容忍,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專案」
經統計,國道本(111)年1-6月因酒後駕車發生之交通事故共計58件,造成3人死亡。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人酒測值0.15MG/L以上,駕駛機車處罰新台幣1萬5,000元至9萬元罰鍰、汽車處罰新台幣3萬元至12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駕照,甚至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如拒絕酒測1次可處罰新台幣18萬元且累次加罰。如酒測值達0.25 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涉嫌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即公共危險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一旦肇事更是得不償失。
酒駕零容忍,為有效遏止酒駕歪風,保障民眾用路之安全,本大隊於本(111)年7月23日與毗鄰之縣市警察局共同執行「全國性防制酒後駕車專案勤務」,持續針對酒後駕車加強取締,請民眾勿存僥倖心態。在此呼籲民眾,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酒後請指定駕駛、代客駕駛或搭乘其他交通運輸工具。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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