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賄選宣導
候選人或其助選員、樁腳、支持者等,對有選舉權之人約定特定投票行為、或不投票行為,並給予現金、財物,或招待旅遊等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皆可能構成賄選行為。上列行為,不管是選前「給賄」或是選後「補賄」,都是屬賄選行為。

杜絕賄選是每個選民必須承擔的「公民社會責任」,全民協助查緝賄選行為,才能防止貪腐勢力進入政府體系,確保國家民主的正常發展。
檢舉賄選,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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