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媒體,一般很常聽到即是所稱的「媒體」,據專業論述,指傳播資訊的載體,從傳播者到接受者之間資訊傳播的過程及傳遞的一切行式的工具。例如:報紙、雜誌、書籍、電影、電視、廣播、廣播等等,也可代指大眾媒體或新聞媒體,可指用於任何目的,傳播任何資訊和數據的傳播工具或機構。
早期的臺灣,傳播媒體不多,從原先的無線電視只有三台頻道,陸續擴增一直到有線電視大約有一百多台的頻道,也從早期的少數幾家報社,直到解除報禁後有如雨後春筍般的蓬勃興起,在在都顯示著臺灣的媒體自由是很興盛的。
傳播媒體其實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利」的部分,一來可以讓大眾藉由此媒介看到及聽到多元的資訊,也能學到正面效益,例如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三年間轟動全台造成高收視率的「包青天」,其正義凜然及為國為民的良好形象深植人心,或者快速讓閱聽人掌握最新的資訊脈動;反觀後來近十年間整個傳播媒體生態大大改變,為了吸引流量、增加收視率、創造高話題所引起的高商機高效益等等,卻是變了調,題材走得愈來愈辛辣,甚至遊走法律邊緣,這也是傳播媒體在製播節目上所更應該要謹慎思考的部分,畢竟閱聽者的年齡很廣,若是小小孩或年輕人不慎模仿劇情的負面橋段,後果實在不堪設想,也是帶來「弊」的其中一項,不可不慎。
傳播媒體拿捏節目製播的尺度其實近在咫尺,不論利與弊,也都是新聞自由、媒體自由及言論自由的一環,但現在資訊的取得太過容易,未來更加重要的是,除了商機及廣告效益,更重要的是對於品質的把關,才能避免負面的社會案件發生。
傳播媒體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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