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武裝衝突法
「武裝衝突法」又稱「國際人道法」、「戰爭法」或是基於人道理由、去尋求限制武裝衝突所帶來後果的規則。這些規則旨在保護沒有參與或已退出敵對戰鬥的人士,及限制戰爭所用的方法及手段,特別針對解決因國際性或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引發的人道問題。
國際人道法在國際性及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向以下人士及物件提供保護:平民、受傷或生病的士兵、戰俘、醫務人員、人道工作者、記者、宗教人士、醫院及救護車、文化及宗教場所、水壩及核子設施近幾個世紀以來,科技的進步及人道主義思想的普及,人類開始對於戰爭所帶來的無窮災禍進行反省,從縮小戰爭的合法理由,以國際組織介入干涉代替戰爭,到認為「戰爭」是違法行為,其理論一再演變;隨著國家間體制的形成和打破地域限制,在一六四八年簽定的「威斯伐利亞合約」確立了國家體制概念,造成許多的戰爭習慣法,形成了近代國際戰爭法,但也使世界陷入重大的危機,其中尤以肯定國家擁有戰爭的合法權力,承認戰爭為國家推行政策的合法工具,使世人陷於戰火煎熬之中;直到歷經第一、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九四五年簽訂「聯合國憲章」,不僅禁止戰爭,而且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國際戰爭法始進入全新的里程碑,稱為「武裝衝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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