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零容忍,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執法」
經統計,國道公路警察局去(110)年取締駕駛人酒後駕車共計有1,202件,其中因酒後駕車發生之交通事故共計108件,造成2人死亡。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人酒測值達0.15MG/L以上,駕駛機車處新台幣1萬5,000元至9萬元罰鍰、駕駛汽車處新台幣3萬元至12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駕照,甚者,更可吊銷其駕照,如拒絕酒測1次可處罰新台幣18萬元且累次加罰。另駕駛人酒測值達0.25 MG/L以上,涉嫌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即公共危險罪),自本(111)年1月30日起,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一旦肇事更是得不償失。酒駕零容忍,為有效遏止酒駕歪風,保障民眾用路之安全,本大隊於本(111)年2月9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持續針對酒後駕車加強取締,請民眾勿存僥倖心態。在此呼籲民眾,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酒後請指定駕駛、代客駕駛或搭乘其他交通運輸工具。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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