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簽訂振興三倍券兌付行政契約,及收取兌付作業相關費用所開立之請款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新聞來源:https://www.tainan.gov.tw/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承攬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按金額1‰貼印花稅票。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褶等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4‰貼印花稅票;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濟部為執行振興經濟刺激消費措施,委由金融機構辦理三倍券兌付事宜,雙方所簽訂之行政契約因具有公法上的法律關係,核屬公法契約,因此非屬印花稅法承攬契據範疇,不課徵印花稅。至於金融機構辦理三倍券兌付事宜收取兌付作業相關費用所開立以經濟部名義為抬頭之請款收據,屬銀行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因該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亦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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