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苑港漁港環境衛生及遊客安全,禁止於苑港漁港農漁產品展售區以外港區範圍設攤及港區禁止任意停車。
二、違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苗栗縣政府公告「禁止於苑港漁港農漁產品展售區以外之港區範圍設攤及港區內禁止任意停車」,自公告日起實施
新聞來源:https://www.taina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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