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以1萬5千元代價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登入網銀資料出租給不知名男子當人頭帳戶,導致他人因受騙匯入200萬元至該帳戶後,再轉至其他人頭帳戶而受害,該男子被依幫助洗錢罪判處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應賠償被害人200萬元。
如果認知到帳戶可能被拿去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減少遭查獲的風險,仍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不認識的人,就可能構成幫助洗錢罪。
詐騙集團為了要拿到欺騙來的錢,且不暴露真正的身分,就必須利用他人提供的帳戶來收取不法所得,切勿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做為人頭帳戶使用,以免增加查緝困難,進而助長詐欺犯罪風氣。
出租帳戶得小利,助長洗錢壞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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