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警四分局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為有效遏止酒駕行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警政署頒訂107年4月28日(星期六)執行全國同步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冀以提高部署密度及擴大執行層面,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當日勤務針對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做周詳分析檢討,落實「區域聯防」機制,就行徑異常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加強攔檢稽查,提高執法強度及頻率,務期有效防制事故之發生,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期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
刑法185條之3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嫌,將依法移送地檢署辦理。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如駕駛人拒絕酒測,將受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酒後駕車害人害已,分局長蔡進閱特別呼籲民眾,切勿「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並確實戒除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亦請業者應提供酒醉顧客必要之交通服務(如代叫計程車),以維護交通行車安全,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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