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取締惡意逼車、慢速車專案」等項目
一、惡意逼車
1. 法令規定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 條第 11款:「 汽車
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
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之行為。」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第 2 項:「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
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1、 2 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
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
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
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
中暫停。」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14 款:「 汽車行
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
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
車駕駛人新臺幣 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十
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 千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4 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千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二、慢速小型車輛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1款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 90 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 80 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3 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三)本大隊為期減少交通危害,維護高速公路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與秩序,爰自10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期六個月,
持續針對「惡意逼車」及「慢速小型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
道」等重大違規項目加強取締,盼能導正上開違規行為,以
提供用路人行車安全、有序之良好交通環境,並呼籲用路人勿
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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