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們除了與同僚相處外,也有自己於營外的社交人際關係,倘與人發生金錢糾紛時,應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切勿以恐嚇或強制等不法手段達到實現債權的目的。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4條《強制罪》規定,最重可處3年刑責,千萬別因一時的情緒失當,或是個人對於法律的誤解而遊走法律邊緣。
同仁們應專注於本務,嚴禁在外不當投資,唯有知足,才能常樂,更能避免無謂的金錢損失及糾紛。
恐嚇行為不可取,刑責加身毀前程
避免法律糾紛,轉載本區文稿請先徵得原作者同意!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