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訴申、拒絕性騷
性騷擾的定義:一切不受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
遭受性騷擾時,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訴,例如:
(1)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或警察報案專線110。
(2)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法)
(3)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
(4)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另外申訴方式得以書面(申訴書)或言詞向相關單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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