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性別分際、營造和諧環境
壹、前言:
軍隊是講求紀律的團體,少數官兵涉犯「妨害性自主」及「性騷擾」等案件,一旦經媒體披露,引發輿論抨擊,影響國軍形象甚鉅。官兵過犯原因多屬輕忽「性別分際」與欠缺「相互尊重」所致。國軍身負保國衛民之神聖職責,紀律之良窳是部隊能否有效發揮戰力之關鍵,基此,應以更高的道德標準律己,並貫徹軍風紀要求,落實「法紀教育」與「性別教育」,以塑建優良軍風。
貳、國軍官兵應有之作為:
一、貫徹性別平權,嚴守公私分際:
官兵同仁從事各項工作,沒有性別之分,只有行為表現之別。具隸屬關係之異性長官、部屬間,尤應嚴守公私分際,避免具「性暗示」之指責與玩笑用語;另營內、外聚餐或邀約至KTV唱歌、遊玩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自願,不得強迫參與及強邀飲酒,同時應於2200時前結束。各級主官應全力落實性騷擾防治宣導,教育官兵彼此尊重的道理,掌握平時生活上與工作中的接觸情形,妥採必要措施,以落實國軍人員行為規範之相關要求。
二、綿密性別教育,建立正確觀念:
檢討「違反性別分際」及「涉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原因不外乎在於人員行為舉止偏差、年輕氣盛及渴望追求異性,復因不諳法律規範,衍生感情紛糾,甚至觸犯刑章,各級除應落實「法紀宣導」與「性別平等教育」外,並強化官兵對「妨害性自主、性騷擾」等相關法律刑責認知及要求官兵自律自制,杜絕類案肇生。
三、落實營規管理,違犯嚴予究處:
官兵除應遵守「國軍內部管理工作教範」及「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等規定外,單位更應落實營規管理及門禁管制,並主動查察未嚴守男女分際,肇生「婚外情」、「妨害家庭」、「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等不當情事者,涉法者依法究辦,未涉法者行政重處,俾維部隊內部純淨。
四、謹守法令規範,營造和諧環境:
「尊重」不僅是性別和諧關係的基礎,也是人與人互信互動的要素,國軍全體人員,不論在兩性或同性之間的相處上,都應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可因為彼此階級之不同,而輕忽在公私領域上應有的分際,甚至企圖以權謀私,以滿足自己一時的私慾。
参、重申相關法令:
一、妨害性自主罪:
(一)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前,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性騷擾防治法:
(一)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一)「性騷擾」成立者:
1.軍官、士官、兵經決議性騷擾成立者,其懲罰由性 騷擾申訴會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向單位提出懲罰建議。情節重大者,得調整單位或職務。
2.文職教師及聘雇人員之懲處或處理,依其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3.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罰(處),並列入考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4.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會之決議書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其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所在機關駐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5.單位主官(管)應採取事後之追蹤及監督,確保性騷擾申訴會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案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6.當事人涉及刑責者,應由服務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性騷擾」決議不成立者,「性騷擾申訴會」仍應視情節,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肆、結語:
軍人不論日常生活或執行各項任務,經常接觸相關法律及規定,為了確保自己權益及維護他人利益,避免誤觸法網,除了個人的觀念上要保有「言忠信,行篤敬」的傳統美德外,更應自我警惕,凡事「尊重他人,謹守分際」,落實「性別平權」之政策指導與規範,以共同塑造一個和諧愉悅的工作環境。
尊重性別分際、營造和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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