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他人隱私處,竊錄罪行要件符
某男子於捷運站內見一女子身著熱褲,趁其搭乘手扶梯時,利用隨身攜帶之微型攝影機,伸至女子褲底空隙處,竊錄底褲及身體隱私部位,因不慎觸碰女子大腿,女子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男子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徒刑5月。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智慧型手機或各類拍攝工具的普及,許多人利用拍照及攝影來記錄日常生活的人、事、物,但記得尊重他人隱私,不要一時鬼迷心竅,將這些資訊產品用在不該用的地方,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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