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行車請確實遵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以維護安全
國道公路警察局加強取締「危險駕車」及「超速」等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保障民眾行車安全,考量道路設計規範、一般駕駛人反應能力等因素,規定行車最高與最低速限,駕駛人行車均應遵守標誌指示行駛,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與秩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最重可沒入該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最重可沒入該汽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最重可沒入該汽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第二項規定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第三項規定二輛以上汽車同時在道路上蛇行、競駛、競技者,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
國道公路警察局鑑於「嚴重超速」、「酒後駕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未保安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等,因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秩序、駕駛人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且易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本大隊配合嚴正執法,請各位駕駛朋友及乘客要遵守交通規則以免造成自身危險或受罰。
本大隊籲請各位駕駛朋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務必確實遵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確保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 祝您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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