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公路警察局加強取締「危險駕車」及「超速」等交通違規,以維護國道高速公路行車安全秩序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保障民眾行車安全,考量道路設計規範、一般駕駛人反應能力等因素,規定行車最高與最低速限,駕駛人行車均應遵守標誌指示行駛,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與秩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駕駛人駕駛汽(機)車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超速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3,000至6,000元;另最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2年6月30日上路實施,其中「嚴重超速」由原先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降低為超過速限40公里,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同時提高罰鍰金額為6,000至36,000元,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罰則大幅提高。
鑑於「嚴重超速」、「酒後駕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未保安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等,因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秩序、駕駛人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且易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本大隊配合嚴正執法,請各位駕駛朋友及乘客要遵守交通規則以免造成自身危險或受罰。
本大隊籲請各位駕駛朋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務必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確保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 祝您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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