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速車不得佔用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違者受罰
開車上國道,小心超速也得小心龜速。在高、快速公路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亦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如果駕駛車輛速度較慢者,不得佔用行駛在內側車道,以維持整體高、快速公路的車流順暢,如有違反規定者,恐會被開單,處罰新臺幣3,000~6,000元,民眾不得不慎。
舉例說明: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最高速限110公里路段),前方無其他特殊情況(如塞車等)以時速99公里(低於該路段最高速限11公里)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地方法院法官審理認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由此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本件原告行駛之路段一般車輛最高速限為110公里,而其於路況正常之情況下,僅以時速91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顯然不符相關規定,因此裁判原告之訴駁回,需繳納違規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就此,本大隊提醒各位駕駛朋友們,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駕駛人除超車外,小型車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如果行駛速度較慢之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切勿慢速行駛仍佔用內側車道,以免阻礙高、快速公路車流之順暢,甚至因此而違規受罰,請駕駛朋友們留意。
另本大隊呼籲駕駛朋友切勿酒後駕車、危險駕駛,上路前一定要確實檢查車況及胎紋等並依規定繫好安全帶,行車時務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確保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 祝您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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