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分際應遵守,拒絕性騷擾行為
前段時間因為一連串的「Me too 」運動,促使行政院在今年7月實施《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並在同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的修法重點著重在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處、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保及建立可信賴的專業性騷防治度。
「性騷擾」不一定單指身體上的觸碰撫摸,只要任何不受歡迎的、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或侮辱,就是所謂的性騷擾。一般所認為的性騷擾行為,分為言語、非言語及身體等3類,但其實是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權勢性騷擾都是性騷擾的範疇。所以無論是何性別,大家都應該注意自身的言行舉止,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權,另外,當遇到性騷擾行為時,應勇敢說「不」、提出申訴制止加害人,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杜絕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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