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一切政務,都是經由公務員來推動與執行。國家政務中涉及機密者,不勝枚舉,有關機密業務之研擬、會商、核判、繕校、發文、歸檔,皆須假手眾多之公務員,為期機密不致外洩,必須明確律定公務員保密之義務;並對違反義務者課以應負之責任,得以保障國家機密安全。所以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明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同法第二十二條亦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故有關保密作業需審慎處理,以確維公務機密安全。
公務員應嚴守保密義務,公務員服務法僅係概括規定,實際上,是否洩密及是否應加處罰,則見於刑法或其他法律,除此而外,凡關係他人權利、義務或個人隱私之案件,在未奉核定或公開以前,參與經辦過程中之人員,均不得洩漏,有的須永保秘密,或暫時保密,形成廣泛的保密義務,並非單純以法律所明定者為已足,其範圍摘要分述如后:
一、國家機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指由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依其職掌,訂定發布應行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此等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如交付或洩漏不應知悉之人或敵人、外國人,必將嚴重損害國家之安全和利益。凡為國民均有維護國家機密之義務,公務員更不例外。
二、國防機密:文書如國家動員計畫、各個作戰計畫,圖畫軍用地圖,作戰部署圖,消息如敵情判斷、部隊動態,物品如飛機、戰艦、槍砲、武器、彈樂、各項器材等。各項內容、資料,如有洩漏,必危害國防安全和戰爭勝利。凡公務員均負有絕對保守國防秘密之義務。
三、其他機密:指國家機密、國防機密以外,維護各個政府機關、個人權益應行機密之事項,摘舉如下:
(一)郵電秘密:在郵電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構成妨害郵電秘密罪(刑法第一三三條)。
(二)書信秘密: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之封緘文書者,為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第三一五條)。雖規定一般人民之罪責,然各機關文書人員,因職務關係,最常接觸外界寄達各該機關同仁之信函,宜特別注意,如有特殊情形,應送交有關人員處理,不得自行開拆。各級長官亦不得無故開拆或隱匿所屬私人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
(三)業務秘密:醫師、護士、藥劑師、公設辯護人、公證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不得洩密,否則構成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罪(刑法第三一六條)。
(四)人事秘密:人事秘密者,指辦理公務人員任用、考核等應嚴守秘密:如甄審、升遷、考績、考核及其他應秘密之事項。
嚴守保密規定,維護機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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