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生騎機車停在收費停車場後,要離場時不想繳交停車費75元,竟未自出口柵欄處出場,反而以行駛身障及行人通道之方式離場,因此而免除繳納停車費,嗣停車場查閱停放車輛繳費紀錄,並調閱監視器畫面,才知男大學生未繳費而報警,其被依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判處罰金1萬元。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之應用非常普遍,雖然便利,但也考驗人性,為了區區數十元的停車費,貪小便宜,而以不正方式逃避應繳付停車費,結果卻付出百倍於停車費的代價,以及留下前科紀錄,實在得不償失!
貪一時蠅頭小利,換一筆刑事罰金
避免法律糾紛,轉載本區文稿請先徵得原作者同意!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