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廉政倫理,以維國軍形象

國軍於民國97年及103年訂(修)頒 《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對於年節相關餽贈、飲宴應酬等,如屬公務禮儀,長官獎勵、慰問(勞)或救助者,受贈之財物市價以500元為上限;重要節慶聚會時,則以團拜、集會聯歡或茶會方式行之,讓單位、官兵與文職人員一體遵行,以明確依循標準,且力求節約,避免鋪張浪費。
軍人為廣義的公務員,應確保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積極任事,拒絕貪腐誘惑;不受外力困擾而誤觸法網;持恆鼓勵同仁善用廉政倫理相關規範中之「報備知會」機制;強化廉政素養及尊重職責的觀念,不僅關乎軍人個人榮譽,亦是國軍的團體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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