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規劃於本(9)月14日至16日連續3天夜間及深夜時段在轄內各重要路段、易肇事路段強化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勤務,透過加強攔查取締無照駕駛、未戴安全帽、闖紅燈、酒後駕車、危險駕車等交通違規行為之方式,有效達到防制危險駕車之目的。
第四分局另將針對轄區內青少年經常聚集場所如:觀夕平臺、億載金城、林默娘公園等處加強防制,如發現青少年騎乘機車深夜遊蕩、共同佔用快車道,將主動蒐集事證,除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並調查後續應負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另依同條例第63條規定,如有第43條危險駕車情形,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分局長蔡進閲呼籲青少年朋友切勿危險駕車,並希望家長能約束子女,鼓勵子女多從事正當休閒活動,切勿縱容青少年深夜遊蕩及涉足不當場所,以避免沾染惡習及減少被害機會。
第四分局將於本(9)月14日至16日連續3天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專案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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