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聯手環警查獲非法土資場回填營建混合物3人聲請羈押禁見
【記者邱仁武/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聯手環警查獲非法土資場回填營建混合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羈押禁見施姓被告、2名許姓被告等 3 人均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等罪嫌,且有串供、滅證之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修言、檢察官林昆璋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16個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及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專案小組人員共 100 餘人,昨(16)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安南區、七股區及善化區等 33 處魚塭土地執行搜索及開挖。
經專案小組人員運用挖土機等機具在現場開挖及蒐證後,發現許姓被告及施姓被告等人分別在臺南市安南區、七股區及善化區等處魚塭土地經營非法土資場,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營建工地所產出營建混合物直接載運至上開魚塭土地回填及堆置,專案小組除將涉案被告共23人帶回偵訊,並在現場查扣非法回填掩埋營建混合物挖土機 2臺及車輛 6輛。
經台南地檢署署啟動團隊辦案模式,由10餘位檢察官協同複訊後,認該件施姓被告、兩名許姓被告等 3人均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3 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等罪嫌,且有串供、滅證之2 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 19 名被告分別交保新臺幣3萬元至20萬元不等金額,其餘 1名被告因發覺其另案遭通緝,經檢察官訊問後送監執行。
台南地檢署專案小組發現不肖業者經營非法土資場,且主導仲介土方供應來源,將未妥善處理之營建混合物回填、堆置於魚塭土地不合法 場域,不但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境品質,亦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等刑責;為維護國土永續發展,地檢署將持續與追查環保犯罪,守護民眾權益與健康,並在此呼籲相關業者應恪遵環保法規,勿心存僥倖而觸犯法網。
圖為專案小組運用挖土機等機具在現場開挖及蒐證。(照片提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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