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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15/12/30 05:46:00 PM
發稿人:陳曉琪 | 修改新聞稿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林振煌律師:法律的發展以人權為中心 進步的國家以人權保障為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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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理事林振煌律師:法律的發展以人權為中心 進步的國家以人權保障為理念 
   
 【記者陳曉琪/台北報導】今(2015)年聯合國人權日,適逢國際兩公約50周年紀念日,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1個公益、學術團體共同舉辦「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論壇,於12月10日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舉行,結合青年、專家一起來探討人權保障,呼籲「法稅改革,人人有責」。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強調:「優良的文化、教育與經濟是國家、民族,甚至世界永續發展的憑藉,有遠見的國家領導人,莫不尊重文化權,以保存及鼓勵文化為治國的方針。」中華人權協會理事林振煌律師認為法律的發展,其實就是以人權為中心;進步的國家,不管是法院、檢察官或者行政機關,應該都要有人權保障為理念。 
  
   林振煌律師表示,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一直都是當一個律師的必備專業素養,也是國家考試必考,所以受到學生的重視,反觀稅法,當時不用考試就不被重視,所以也就被忽略了。二十幾年前,臺灣的刑事訴訟都還不太進步,現在雖然法律很進步,但是當一個律師畢業之後,自己還要有心去求進步,自己才會跟著進步,如果還抱持著大學時代接受到的法學教育的觀念在執行、解釋法律,那麼就會跟不上時代前進。「刑事訴訟真正開啟了變化,其實是這十幾年開始,納稅法因為不被重視,相對上,比刑事訴訟更慢。」林振煌認為這些其實是法律的發展,也會跟著人權的提升,都有很大的關係。 
  
   關於事實認定原則,林振煌律師舉一祭祀公業案件為例,指出有一房結婚後沒有生小孩,所以就把自己那一份派下權(身分權與財產權),要給他的哥哥,實際上並不是代表把這土地持分贈與給哥哥,而是身分權的觀念。稅捐機關發現時,要當事人去繳納土地增值稅,因為認定有所有權的移轉。可是內政部有公布一個行政解釋令表示,這種叫做共有型態的變更,不叫做所有權移轉。但稅捐機關還是要當事人繳土地增值稅,否則不給辦理。當事人提訴願被駁回,訴訟打到高等行政法院最後也是敗訴,而最高法院解釋這種歸咎的觀念是類似贈與。事實上依內政部解釋,台灣祭祀公業子孫繼承權通稱為派下權,所謂派下權是指身分權與財產權的集合,依據當時台灣民事習慣,係以男系繼承為主,無男系可繼承者,冠本身家族姓氏的未出嫁女子、養子女或招贅婚所生男子,亦有派下權,其認定依私權自理原則,由祭祀公業內部自行依規約或共同決議方式加以認定,政府主管機關原則上不介入私權之認定。 
  
   林振煌指出稅捐稽徵法規定得很清楚,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才發生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什麼叫做土地所有權移轉?一定要有登記為要件。歸咎在法律上叫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在民法上根本就沒有持分的觀念,沒有持分的觀念哪來所有權移轉?」林振煌認為即使實質課稅不受到特定法律概念拘束,但是有沒有必要為了一定要課得到稅,去破壞一個在法律上已經被公認的觀念之大原則。 
  
   林振煌以一件牽涉公務員貪汙以及政府採購法的學校申請補助案件為例,描述一個漫長的行政、刑事的案件對人民是很大的痛苦折磨。學校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政府機關審核計畫之後同意補助。但學校的採購沒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程序。當學校來申請核發補助款的時候,補助機關的會計就簽了一個意見,要求補助機關的人要去驗收。補助機關的人去驗收,後來發現採購有問題,結果檢察官把學校人員起訴了,連帶補助機關的承辦同仁也一併起訴。 
  
   林振煌表示,承接這個案子之後,在第一份訴訟書狀即指出按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學校是政府採購法的主辦單位,補助機關沒有驗收的責任,而教育局是監督機關,不是補助機關,只要稍微用點心看一下政府採購法,非常明顯的,就可以發現法律見解的錯誤。明明就是錯誤,檢察官還是起訴,而且一審拖了8年,現在還在二審,人生有幾個8年?很明顯的法律見解錯誤,大家都心知肚明絕對不可能被判有罪,最後結果是判無罪,但檢察官還要給他上訴。讓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繼續遭受折磨。 
  
   林振煌假設性反問,如果你因為性侵案被起訴、被告,老闆馬上把你fire啊!老婆要跟你離婚,小孩因為沒人照顧出去被車撞死,五年之後你獲判無罪。那怎麼樣?你認為有損失,可是學法律的人會告訴你,不,你沒有損失,反正最後判你無罪了!他強調,不管是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是民事訴訟,對人民都是一個很大很大的折磨,是一種負擔。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林振煌律師認為法律的發展,其實就是以人權為中心;進步的國家,不管是法院、檢察官或者行政機關,應該都要以人權保障為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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