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落實刑事偵查正當程序 保障人權
檢察官落實刑事偵查正當程序 保障人權

【記者洪慈遙/報導】

在法治國家,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而檢察官掌握刑事偵查權是國家機器權力最劇烈的一環;相對的,在法令的嚴格遵守要求上,更要用最高的標準來看待。寰鉐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勇成參加國父紀念館與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共同舉辦的神氣家族人生智慧寶庫公益講座「保養國家機器全民GO」,鼓勵在場每位聽眾,當國家機器失靈時,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別讓自己的防禦權、訴訟權及辯護律師的辯護權被剝奪。

陳勇成以承接的個案為例,讓民眾了解濫權搜索、違法取供、違反程序正義是如何侵害人權。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當無具體證據時,檢察官為了取得能定罪的口供,往往無所不用其極。陳勇成表示,他的當事人因殺人案遭檢察官偵查中聲請羈押獲准,眼見羈押將近4個月期滿,檢察官苦於無法突破被告心防,亦找不出相關物證,竟轉向被告配偶施壓。

沒有搜索票,可以入屋搜索嗎?陳勇成表示,依規定進入屋內搜索要提出「搜索票」;扣押物品要有「扣物票」及「扣押清單」,才符合令狀主義的基本程序要求,這是對人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在沒有提出證件下,人民可以拒絕開門。但是在這個案中,偵查隊刻意在清晨6點,在一般人剛睡醒,意識朦朧的狀態下,帶著大隊人馬要進入屋內搜查。在『未提示證件』之下,以涉嫌藏匿人犯及相關證據為由,要求被告配偶配合調查,甚至出言恐嚇,若不同意搜查,將以涉嫌重大『逕行搜索』,並移送法辦。

被告配偶遭偵查隊小隊長以配合調查為由帶走,家中一名三歲小孩則由女警送至被告配偶叔叔家,並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向叔叔透露將被告配偶帶往何處。此後2天被告配偶毫無音訊,叔叔驚覺有異,最後只好委託律師處理。陳勇成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79與80條,警察要把人帶走,應提出拘票,並載明執行處所、執行時間,還要把其中的一聯交給家屬,甚至要主動向當事人說明:「你有權利請律師,可以保持緘默權,可以要求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這「權利告知」是人民基本權利中最重要的一個保障,但在這個案例中,卻是警調單位罔顧人民權益的醜陋面。

在本案,甚至發現檢察官竟選在不易被察覺的晚間九點開偵查庭,當律師要求行使律師在場權時,還遭到檢察官以不符合刑訴法第27條委任律師的規定為由,拒絕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甚至命令法警將律師趕出庭,否則以妨害公務送辦。陳勇成表示,後來取得乙女委任狀立即提出抗告,所幸經抗告法院詳察,終於撤銷羈押,還被告配偶自由之身。

陳勇成舉另一件刑事偵查違反程序正當性的「太極門冤案」,同樣因為檢察官的違法濫權,讓一個傳承中華優良文化的古老門派蒙受不白之冤。民國85年侯寬仁檢察官帶著媒體,大動作搜索太極門全省道館及弟子住所,媒體領先知道消息,完全藐視「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此外,同一筆金額,檢察官起訴書矛盾地一面以詐欺所得,請求法院沒收,一面又認為是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違法課稅。「課稅金額到底怎麼算出來的?」陳勇成表示,85年案發至今,掌門人夫婦及全體太極門弟子都無法從相關政府機構獲得答案。

檢察官從羈押掌門人隔日直到公布起訴書共長達117天,檢方竟只偵訊掌門人3次,總共只花了29分鐘,詢問13句話,檢察官起訴之草率,更令人匪夷所思。陳勇成進一步指出,侯寬仁檢察官在訊問掌門人的過程,丟卷宗、拍桌子、大聲咆哮、語帶恐嚇、脅迫……心理刑求全部上演,掌門人請求拿取有利書證,協助釐清案情,也被悍然拒絕!從偵查至移審,檢方從未依法通知掌門人委任的李姓律師,也從未告知涉嫌的罪名及法條,整個偵查過程,當事人的防禦權、訴訟權,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全部被剝奪。

「如此嚴重戕害人權的刑事追訴手段,讓我們看到不應存在於現代法治國家的野蠻行徑。」陳勇成懇切地說,法治國家縱然以法律作為引導國家權力行使之規範,然最終執行者仍是人,若沒有依良心作為指引,法治就無法發揮作用。他呼籲每位握有權力的執法者,都應在良心的思維下行使權力。

陳勇成呼籲每位握有權力的執法者,都應在良心的思維下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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