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酒駕難以杜絕,以及將酒駕消彌於無形的方法
酒駕問題長期以來造成許多無辜民眾的傷亡,與交通、運輸物件的損毀。而各新聞媒體報社及政府治安機關除了廣播宣導、懲戒取締外,仍然無法杜絕酒駕情事發生。罰則的提高,雖有助於短期降低酒駕肇生的次數與頻率,卻無法將將酒駕。從各方面的訊息我們國人可以知道酒駕案件的發生,以社會現實層面而言,法令嚇阻與道德勸說效果是有限的。然而,我們卻冀望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許久,原因到底是什麼?為何我們無法徹底杜絕酒駕?
問題的答案在於「人性」。法律的建立也在於「人性」,一種用來框扶社會成果與正義,且大眾能接受的圭臬與準繩。而道德勸說,對於「人性」而言,亦是較為薄弱。明明法律罰責的提高,應該是可以遏止酒駕情事發生,那為何是有限的?因為有些背景、權勢的肇事者以自己的資源來規避罰則,或者人們以僥倖的心態來博弈,造成酒駕案件層出不窮。真不明白為何我們社會要用兩種薄弱的限制來去制約難以遏制的酒駕行為,徒增更多的危險?以中華民國國軍為例,全國軍肇生酒駕案件次數:民國97年116件、民國98年128件、民國99年167件、民國100年188件、民國102年179件、民國103件175件...等,每年幾乎高達100件,且有逐年攀升趨勢,縱然民國104年有略降,卻也有97件,那也意味著,每年至少有90至100件個家庭破碎或受到酒駕案件的傷害,然而這還只是軍方,更何談民間?斑斑血淚,我們仍然沒有清醒。
這不禁讓我去分析,酒駕構成的三元素是什麼?答案是「酒、人、與交通運輸工具」,以中華民國而言,「酒類」為政府機關公賣局管理、「運輸工具」由政府交通部管理,前兩項管理都還只是「物品」,而「人」是由法律、道德倫理去管理酒駕要素中最不穩定的一個因素,我們卻還要去奢望一個最不穩定的因素帶給我們最好的期望?這不是荒唐可笑嗎?
既然「人」是最不穩定也最不安份的因素,我們為何不能將前兩個較好控制的因素來發展,以彌平不穩定的因素?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在上駕駛座位前,必然清楚自己是否有喝酒,而酒駕往往被警察臨檢時,都以酒測器去測得駕駛人是否有喝過酒及酒精殘值,這是我們大眾所熟悉的。那麼,我們為何不能將警察的酒測器安裝於任何交通工具上,作為鑰匙孔的啟動器?簡言之,就是將酒測器與運輸工具做出結合,就會演變成,當你喝了酒,想駕駛任何交通工具,必須以吹氣的方式,先啟動鑰匙孔的訊號,讓車體知道駕駛人是處於沒有喝酒的情況,才能將鑰匙插入鑰匙孔,這樣又何來酒駕情形?當然,若以中途更換駕駛人或者處於車子沒電的情形,導致無法駕駛運輸工具的問題則是可以依序克服。各位覺得這是不是一個將酒駕消彌於無形的具體做法?
(撰稿人:王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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