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不像話,肇事傷人真可怕。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2條、第73條,訂於10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修法大幅提高汽、機車酒駕罰鍰。新修正重點如下:
一、機車駕駛人第一次酒駕處新臺幣1萬5000元~9萬元罰鍰,第二次酒駕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第三次按前一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以此類推。
二、汽車駕駛人酒駕處新臺幣3萬元~12萬元罰鍰,第二次酒駕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第三次按前一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以此類推。
三、酒駕拒檢或拒測罰更大,罰鍰採累計加重:拒檢拒測罰鍰累計,第一次將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第二次將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三次將處新臺幣54萬元罰鍰。如肇事或致死人者,要立即沒入車輛,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駕照。
四、酒駕吊銷駕駛執照重新考領駕照後按規定強制加裝酒精鎖(109年3月實施):拒裝或代吹酒精鎖者將處新臺幣6000~1萬2000元罰鍰。
五、酒駕同車共責:同車者若未制止酒駕,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將處新臺幣600~3000元罰鍰。
六、時速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慢車酒駕或拒測也要處罰:慢車酒駕將處新臺幣600~1200元罰鍰;拒測將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
酒駕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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