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贈與?當事人真意靠邊站,稅務機關說了算?!
是不是贈與?當事人真意靠邊站,稅務機關說了算?!

(記者 周瑞雨/報導)五月報稅季,台灣稅災氾濫議題再度浮上檯面,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歷年新增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件,2016年高達809萬件,平均每10戶就有9戶遭遇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的問題,短短三年竟然增加332.1萬件,到底出了甚麼問題?歸國學人葉揚春技術入股被當成薪資課稅四百多萬,香菇大王林天財借用兒子名義調度資金,被當成贈與課稅加罰共十二億,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卻被國稅局曲解為學費課重稅等等,這些案例凸顯的是人民間私法契約關係,稅務機關卻可以恣意全盤否定。

  「課稅要件必須尊重民法法律關係,稅法不能干預,也不是上級指導員。」今(2017)年5月25日由世界民報、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台灣稅法學會等七個團體舉辦的「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宗教自由、私法自治與司法審查之界限」的法稅研討會上,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指出,稅捐是國家分享人民的經濟成果,但是如果人民沒有所得,不能師出無名窮追猛打,更不能不擇手段。

  陳清秀表示,基於「租稅法律主義」的要求,為使課稅法律關係具體明確,使納稅人對於租稅負擔事先能夠有「預測可能性」,以維持課稅法律秩序的「和平與安定」,也讓徵納雙方易於執行與遵守,租稅法上規定成立納稅義務的「課稅要件」,通常與「民商事契約等法律關係(私法上法律關係)」相連結。稅法在追求課稅目的及租稅正義時,應同時注意不要妨害民法所建置之基本原則。例如契約自由原則、財產權保護、過失責任與危險責任、誠信原則等,以維護私法自治的規範機能;就私法自治事項,由私人自己決定,並自己負責。例如,民法上民眾雙方原本成立買賣契約,但如果後來買賣不成要解約,也沒有交易所得,稅務機關不能說不准,不准回復原狀還是要課稅,這樣就天下大亂了。課稅不是處罰也不是沒收人民財產,這是基本道理,稅法的法律秩序應該跟民法無縫接軌。

  前立委黃文玲也指出,稅務人員的查稅獎金是不應存在於制度中的,實務上有很多案件,稅務機關為了要擴大稅收,不管當事人的真意,非常不合理。黃文玲也指出她有朋友也有以股份認股,卻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等,補繳稅繳到快跳樓。另外她也指出像太極門案件明明是弟子贈與給師父的,行政機關也不願認錯,很多人不像太極門弟子一樣可以撐二十年。黃文玲認為,司改國是會議當中完全沒有提到稅務改革,這是人民最大的痛,現在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度高達八成,司改國是會議要找回人民信任應該就稅務這部分也要檢討改進才對,尤其像太極門這樣的冤案就應該提出來解決才對。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以太極門稅案為例發表「租稅客體界定與當事人真意」,針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法院偏向被告中區國稅局之見解,將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曲解為學費,法官竟直接引用中區國稅局之抗辯,而沒有其他理由說明。蔡孟彥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在認定某筆收入所得性質時,若無法分類就會直接歸類為其他所得,稅捐機關不但誤解其他所得之正確意涵,更忽視當事人間行為時之真意。

  太極門案件中,敬師禮金是弟子拜師成為門下弟子之後,弟子遵循古禮所呈贈,或於不定時及逢年過節時為表示尊師重道、或感謝師恩而贈與。蔡孟彥指出有關贈與之定義,在民法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各有立法上的定義,分別為,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既然贈與契約的構成要件,必須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前提。如果雙方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是贈與,第三人如何否認贈與契約之合意?蔡孟彥認為既然是稅務案件還是應該回歸稅法規定處理,在承認先前制度不完善之前提下,若能因此促進稅務之改革,也有助於我國稅務行政之進步!

  論壇主持人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指出,法院司法審查有問題,法官依考試上來,像在象牙塔中,久而久之越來越孤立,還要判人生死,這是司法最欠缺的地方。課稅要求真實,不能只講經驗法則,「法律是經驗不是邏輯」,這句話前提是有頭腦的人才能講,沒有頭腦的人不能隨便講。

左起前立委黃文玲、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及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出席「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法稅研討會。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指出,稅捐是國家分享人民的經濟成果,但是如果人民沒有所得,不能師出無名窮追猛打,更不能不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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