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撤銷課稅處分 公僕認錯彰顯人權
(記者張綺雯/報導)當稅捐機關濫用公權力,無視正當法律程序、證據法則做出偏差處分時,人民循救濟途徑打行政訴訟,再遇上一面倒偏袒行政機關、缺乏稅務專業的恐龍法官,只能自認倒楣嗎?今(2017)年3月25日(週六)上午8:30中視神氣家族《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七)》節目播出今年司法節論壇精彩實況,各界專家學者以台灣最具指標性的法稅案件太極門冤案為例,為台灣司法及稅務問題提出建言,唯有全民共同關注法稅人權,發揮公民力量,才能促使政府真正改革。本節目在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同步播出,歡迎收看。
論壇主持人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志龍表示,台灣長久以來,強調的不是良心,也不是正義,都是為了Power和Money,只有打破「醬缸文化」才能拯救台灣。動腦雜誌發行人吳進生認為司法應伸張正義,行政法院若没有達到定紛止爭的功能,還有存在的必要嗎?以太極門稅法案件而言,刑事法院已經判決確定,但同一事實證據,行政法院雖認為國稅局課稅無證據基礎,卻畏懼國稅局的行政處分而不作終局判決,竟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造成人民訴訟贏了,國稅局稍減金額再度開出稅單,人民被迫重新再走稅捐救濟流程,導致太極門案件纏訟20年而無法終結,如此的司法判決並没有定紛止爭。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以太極門稅務冤案平反的途徑與困境提出:第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國稅局依職權,撤銷原違法課稅處分。第二,由最高行政法院作終極裁判,撤銷復查決定,且一併撤銷原課稅處分。他表示,妥協處理卻讓被冤枉的人沉冤不白,因此太極門稅務冤案真相絕對不能扭曲,絶對不能混淆顛倒,太極門堅持正義讓他心折佩服。公務員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是刑法第129條第1項的違法徵收罪,太極門敬師禮是贈與行為,應依法免稅,如果國稅局明知而還要開單課稅,這是不是已經觸犯違法徵收罪?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表示,在司法界近30年的他從沒忘記自己是公僕,公僕一定要替人民盡最高助益,保障人性尊嚴是所有國家權力機構之義務,所以不管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都是公僕,皆要尊重人性尊嚴,太極門案件的解決方式是國稅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課稅處分,公僕認錯是可敬的行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規定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15年時間實在太長;刑法對罰金的追訴只有7年,對稅卻那麼長?而且還從後面起算,真的有很大的問題,應該把它修回來。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資深顧問黃國鐘律師提到,法律體系如金字塔,最上是憲法,第二是法、律、條例或者通則,第三是行政命令,違憲審查就是在審查法令有無違背憲法。美國、德國及日本都是具體的違憲審查權,是在具體的訴訟案件之中來審查法律或命令有無違背憲法;而抽象的違憲審查權就如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有人寫信來問大法官,大法官再做成解釋,這種違憲審查制度當然會發生很多的問題。而憲法條文沒有辦法落實在法律生活之中,是因為一般的法官不實現憲法所揭示的人權價值。力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振興表示太極門冤錯假案一審、二審、三審都無罪,這個法律基礎構成要件自始根本就不成立的一個案件,還在偵查過程中,就把一些相關的資料送給國稅局去查辦稅務,司法單位應該要改革。
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長蔡維杰表示,國稅局稅務員,尤其是年輕的稅務員,常會講:「蔡先生,沒關係,如果你認為我核的錯的話,你去行政救濟好了,你去復查好了。」讓人民好受傷,稅單核下來,人民受到的壓力不只稅額,還有請會計師、記帳士、律師都要錢。稅務員核稅時,多一點事實的認知,多一點良心,也是為自己積累功德!因為核稅有錯或有冤時,會害了一個人、一個家庭、一個企業,甚至會害到自己的親朋好友。因為國稅局常援用前面的案例,錯誤的案例被援用也可能害到自己人。人和組織是改革的第一要務,第一線的稅務員如果認知標準差距太大,不符合公平正義與事實真相,會造成許多冤案。
各界專家學者以台灣最具指標性的法稅案件太極門冤案為例,為台灣司法及稅務問題提出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