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張靜呼籲最高行政法院對太極門案做出正確的判決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張靜呼籲最高行政法院對太極門案做出正確的判決

(記者周筱苓/報導) 今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等三位法官被告枉法裁判,因其判決書明顯為中區國稅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自始無效的稅單背書,這份判決書引起法學界注意,並紛紛提出評論。小英政府如何回應各界對司法改革殷切期待,建立一個屬於人民、回應人民需求、令人民信賴之透明、公正、可受公評的司法體系?

  法税改革聯盟、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及國父紀念館聯合主辦「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5月10日(三)下午2時於國父紀念館演講廳,以「論自由心證之界限」為題,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張靜律師看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綜所稅案的判決書後,發現三位當了那麼久的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對於「證據法則」還是完全不清楚,希望最高行政法院對太極門案做出正確的判決。

  張靜指出「經驗法則」是一種或然率,而「論理法則」是一種必然的、百分之百,有邏輯的。「自由心證」的界限就是「論理法則」跟「經驗法則」,「自由心證」就是對證據力的一種價值判斷,跟證據能力或證據方法是兩回事。他看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綜所稅案的判決書後,發現這些做了這麼多年的法官,還是對於「證據法則」完全不清楚。「自由心證」處理的是「證據力」,不會處理到「證據方法」或「證據種類」;因此,至少寫判決書上的這些法官,完全沒有「證據法則」的概念。在「沒證據,沒心證」的原則下,張靜律師也只能以諸葛亮「臨表涕泣,不知所云。」為其判決書下了註解。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彭光輝教授表示,雖然他不是學法律的,但是因為太太郭瑤琪也深受冤案迫害,秉持「有理走遍天下」與「公義」二個信念下,他必須將事情講出來,否則,受害者會越來越多。面對連年招不滿的公務工程人員與擠破頭的調查局人員,是與制度有很大的關聯。他發現,真正在為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的人才,因為「有責」而常被調查、不願意投入,而這些調查員「有權無責」,甚至還有獎金,大家擠破頭加入,連財政部也有獎金!彭光輝也分享了他看過的文章,指出有獎金的制度就是有問題的制度,因為這是在鼓勵造假,所以大家都要站在一個公平合理的情況下。彭光輝教授也語重心長的說:「想想我們培養這麼多專業的學生,到底到哪裡去了?」

  身為司法機關執法人員的黃靖珣提到,「自由心證原則」是相對於形式證據原則,所謂「自由」應該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自由心證原則」依法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依其自主獨立判斷。確認可以當作證據的範圍後,法官以自由心證在評價證據的證明力時,不能違反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黃靖珣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綜所稅案為例,並以自由心證原則範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等三點分析,她認為就是對自由心證範圍的錯誤理解,甚至濫用,使得人民對司法無法預測,也無法信賴。黃靖珣呼籲法官、檢察官及行政機關人員知法守法、嚴謹程序,讓自由心證合理,才能真正獲得人民的信賴與支持。

  外商銀行法規遵循處副總裁李俐欣律師也提到,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她也以上述太極門冤稅案件為例,指出檢察官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以欠缺證據能力的調查筆錄做起訴,本來就是刻意陷害!而稽徵機關引此作為課稅依據,是違法衍生違法!

  李俐欣指出,該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竟然還在採信21年來怠於自行調查的稽徵機關以檢調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筆錄作為證明稅捐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全盤推翻刑事三審確定判決所認定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弟子贈與之敬師禮是贈與,屬免稅所得;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的事實。如此濫用自由心證、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判決不僅是審判權的傲慢,可以說是「明知出於毒樹,卻說毒果可食」的枉法裁判。

「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5月10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同台以「論自由心證之界限」為題發表評論。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張靜律師希望最高行政法院對太極門案做出正確的判決。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彭光輝教授指出,有獎金的制度就是有問題的制度,因為這是在鼓勵造假。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