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等法院法官溫耀源指出起訴書是傳聞證據 不能當課稅證據
(記者陳萍/報導)總統蔡英文上任時直指司法改革的迫切性,希望透過人民實際參與來推動司法改革,解決「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問題。然而,現況仍然出現恐龍法官重重打臉司法改革。5月10日(三)下午,在國父紀念館演講廳舉辦的「2017 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以「論自由心證之界限」為主題,前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也是太極門刑案第二審審判長的溫耀源,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為例,談自由心證的界限。針對太極門弟子所提出的七千多份贈與證據,溫耀源質疑行政法院法官顧都不顧、查都不查這些證物,有完成調查證據嗎?有符合自由心證的界限嗎?法院應根據證據來判定,不能把證據以外的事實拿來當證據,要在證據之內來推斷,這就是自由心證的界限。
溫耀源表示:自由就是避免法官在審案時被詐欺、被脅迫、被利誘。心證就是要按照調查證據所得,依照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來做判定。他也說明自由心證的重要,首先要有證據,才能依據證據辦案,最後才能告訴被告他究竟犯了什麼罪,才符合程序正義。而太極門弟子所提出的七千多份贈與證據,這些證物法官顧都不顧、查都不查,有完成調查證據嗎?有符合自由心證的界限嗎?尤其行政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需要告知被處分人到底違背甚麼法律,卻都不告知。甚至稅捐機關在刑事程序都還沒有完成前就開出稅單,也違背正當程序,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所為的程序都不應該有法律上的認可。
法官如何蒐集證據?溫耀源舉例說明,假使是刑事案件中的兇殺案,法官一定會找出目擊證人,若是現場有兇刀,其血液比對是被害人血液、指紋比對吻合嫌疑犯,那可能就是證物。犯罪現場的一切,血液、菸蒂、DNA鑑定都可能是證物,再看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足夠的動機。法院就會根據這些證據來定罪,不能把證據以外的事實拿來當證據,要在證據之內來推斷,這就是自由心證的界限。關於行政訴訟方面,溫耀源認為: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是進入自由心證的第一步。行政法院的證據審理仍沒有刑事法院明確,刑事法院的證據如果違反程序正義,就不能當作證據。
溫耀源認為,太極門是師徒的關係跟補習班不能相提並論,有7401份贈與申明書表達是贈與不是學費,法官應該直接審理,也可以傳喚證人來證實,才是負責任。法院不能怕麻煩,要發現真實然後判決,才能夠被當事人所信服。七千多人講的話法官不信然後去信起訴書,起訴書又已經被刑事法院證明是沒有證據能力的,這給人感覺行政法院法官判決欠缺理由。「起訴書絕對不能做為證據。」溫耀源進一步指出,起訴書、移送書等於是傳聞證據,不能當證據,以起訴書做為課稅的依據是比較草率,況且起訴書又被刑事庭認為是無罪的。
溫耀源指出,國家公權力這麼大的權力來追究欠稅人的欠稅及罰緩,剝奪當事人財產權,然後限制他財產的移轉、限制他出境,訴願就要繳一半,否則就移送強制執行等等,權力實在是太大了沒有被節制。「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應該是對子民的照顧,子民如果不幸福,這個國家也不是幸福的國家。」溫耀源認為國家跟人民是相互依偎的,有子民才有政府,對政府來講,政府應該謙卑,就像蔡總統講的謙卑、謙卑、再謙卑。
公權力的行使是應該慎重,溫耀源認為一個人涉及到不管是稅捐訴訟也好,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大家都是忐忑不安的,要讓人民對司法有信賴就必須要非常公正公平的審理,盡速的解決案件,所以訴訟制度證據方面要加強,要做一個節制,不能讓稅務機關像酷吏,開了稅單就像聖旨一樣,別人還要提出證據來反證,這是不對的,這種協力義務應該是有限制的。
前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認為太極門是師徒的關係,跟補習班不能相提並論,有7401份贈與申明書表達是贈與不是學費,法官應該直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