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麗美/報導)2017年台歐人權交流計畫「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立法院座談會,元月24日上午在立法院群賢樓8樓舉行,主辦單位歐洲經貿辦事處等多個歐洲駐台辦事處,與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等合辦。立法委員尤美女、許毓仁、高潞·以用·巴魕剌等均到場發言,法官郭銘澧、律師黃致豪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教授,均參與座談。法官裁判如何引用兩公約與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座談會上各方均提建言,曾經籌辦第一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郭銘澧法官,分享自己在法官裁判適用兩公約心得,他認為現在當法官,適用這些國際人權條約並不困難。
雖然兩公約國際審查已結束,但三位國際專家: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 Judge Peer Lorenzen、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副主席Professor Eibe Riedel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 Dr Sima Samar,仍繼續留在台灣,與司法院、立法院與NGO團體交流,為人權的用心令人敬佩。
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尤美女表示,連續幾場的國際審查與座談會下來,令她深深感受到一個在預算上、政治上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勢在必行,非常重要,而且組織成員必須納入國際人權專家。因為國家人權委員會不只是著重個案的調查,更重要的意義是對人權公約、人權概念,透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高度,正確的詮釋國家人權教育與訓練並給法官、檢察官、警察等政府機關,對法律的詮釋或執行公權力中之落實,提供更多的諮詢與資訊。尤美女接受採訪時也舉例,如延宕20年的太極門冤稅人權侵害案,雖然法院做了判決,但政府(國稅局)一再用錯誤的觀念詮釋,讓案子沒有辦法解決,這也是源自人權概念的錯誤,這些對人權觀念的釐清與教育都要透過國家人權委員會來做到。
曾經籌辦第一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郭銘澧法官(當時任職法務部檢察官),強調自己並不是司法院的代表,分享自己在法官裁判適用兩公約的心得,他認為:「現在當法官,適用這些國際人權條約並不困難。」因為在籌辦第一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的過程,他自己閱讀很多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文件,例如:條約、一般性意見、結論性意見或個案的決定。但是事實上法官取得國際人權文獻的資源是非常非常有限的,不容易取得。法官作裁判需要的是規範,他建議在人權公約施行法修正過程,政府部門無論法務部或司法院,將國際兩公約人權標準,例如:條約、一般性意見、結論性意見或個案的決定,做一個整理,對應到台灣現有的法律,並且國際專家不一定要四年後,可以短期作期中檢討,或就某議題調查檢討,落實兩公約人權保障。
曾有NGO團體看到政府公部門在回應國際人權專家詢問,感到非常失望,因為很多非事實,明顯在說謊,黃致豪律師與談表示,對於行政機關提供訊息與事實上內容不正確,建議四年後第三次國際審查時,應建立行政機關即時提供訊息事實查核機制,例如:公聽會方式,並對應其他NGO團體一起檢討事實查核結果。而本次結論性意見仍不脫2013年的範圍,國際專家並指出台灣立法、行政、司法,似乎都有系統失靈現象。黃致豪發現,司法上仍有很多包含最高法院,拒絕承認兩公約國內法效力,甚至有法官明白主張,認為引用兩公約違反憲法,而法務部也沒有積極作為,政府既然號稱人權立國,兩公約審查之後,期望政府能綜合行政、立法、司法與NGO團體共商改進方式。
黃致豪認為,很多判決不會主動有效引用兩公約內容,建議司法院訓練時要多與法官、檢察官、律師溝通,除了保守心態外,他很贊同郭銘澧法官的發言,很多法官、檢察官、律師在適用公約過程中沒有足夠資源,不知道去哪裡找足夠的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意見或是普遍性建議,這部分民間團體可以提供協助幫忙整合資源,鼓勵法官多引用,很多地方法院年輕法官都開始有這樣的作為,希望小英總統可以聽到國際專家的聲音,將國際專家的建議落實在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教育中,當他們處理個案時,兩公約不再只是宣示性的東西,而是實際在法庭可以辯論的重點。
實際上法院判決引用兩公約成效如何?在審查會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曾報告,這四年來初步統計,至2016年6月,共有22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引用了兩公約。截至2016年12月底,三級法院的判決共有1095件引用,其中由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的有140案。陳明堂認為,司法部門對於公約的引用,仍顯得有點保守,因為《兩公約施行法》並無強調公約應優先適用,希望未來的修法,能鼓勵個案直接或間接引用公約,並希望法院多多引用公約的精神,來做法院保障人權的基礎。
法稅改革聯盟就指出,為何三級法院引用兩公約的判決已有1095件,而纏訟20年太極門稅務冤案沒有包含在裡面?人民財產權暴露於隨時可能遭稅捐機關核發課稅處分予以限制剝奪之高度不確定性,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政公約前述規定之本旨。
Professor Eibe Riedel受訪時也指出,台灣知名的稅務冤案(太極門案)雖然法院已經判決,但是稅務機關仍然堅持原認定,而完全忽視法院的判決,持續開出稅單,「這是需要被改變的。」他指出,政府是人民的受託者,保障的不是組織,而是國家之內的每一個人民,政府應該傾聽人民的心聲。立法的基礎基本上要建立在社會的基本價值,例如:對家庭的尊重,最基本的是要維護每個人的人性尊嚴,在不侵犯他人的權益之下,每個人都可以有權利決定自己生存與生活的方式,如此之下的社會,才不會是很混亂的狀態。
2017年台歐人權交流計畫「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立法院座談會,與會者對於法官裁判如何引用兩公約與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