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麗美/台北報導
納稅者是國家的主人,但納稅者的基本權,被國家尊重了嗎?2019年5月16日下午二時台北律師公會金融財稅中心、稅法委員會舉辦稅法沙龍系列講座,邀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以「稅法確定判決之執行」為題主講,並以太極門冤稅案為例,從實務剖析,強制執行對賦稅人權可能造成的侵害與救濟方式。主持人台北律師公會金融財稅中心主委蔡朝安律師表示,至今台灣稅法領域還存在迷霧,莫衷一是。稅法常不是從原理原則出發,而是從稽徵便利出發,都是財政部在提案,這是台灣特別的現象。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師徒傳承的門派本質從無改變,55年到79年以及86年到現在,從無因弟子贈與敬師禮或弟子之互助代辦而遭課稅。唯獨80到85年6個年度,因侯寬仁檢察官之非法起訴、移送國稅局而被違法課稅。
國稅局唯一的課稅依據就是侯寬仁違法偵辦太極門所製作的起訴書資料。侯寬仁矛盾的將同筆捏造金額主張是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課稅;又同時誣指為詐欺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既然要沒收就不是應稅所得,依法就不能夠課稅。然國稅局根本無視起訴書的矛盾,也沒有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的精神意旨,等待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也沒有給當事人說明的機會,更無依職責進行調查舉證,僅憑起訴書資料就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將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認定為所得,於86年發出違法稅單。
80-85六個年度綜所稅,其案情完全相同,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五個年度勝訴,唯獨81年度綜所稅卻作成截然相反之判決。據黃俊杰教授研究指出,中區國稅局81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事後已經被證明關於太極門的本質及所得金額的認定都是錯誤,明顯違背職權調查義務與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在103年判決太極門勝訴,指出國稅局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在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判決太極門勝訴,針對基礎事實再度指出國稅局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於判決中確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指出,81年度綜所稅判決未及審酌96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公開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且中區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證明81年度判決為枉法裁判。黃俊杰表示這個判決非常難得一見,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中區國稅局基礎事實認定錯誤,也等於推翻十幾年前最高行政法院自己的判決。
針對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冤錯案件如何尋求救濟?黃俊杰指出,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發現有利於當事人之新事證時,應以確保依法行政原則及個人權利有效保護原則為重。即國稅局應該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站在有利於人民的立場,放棄已經行政法院判決確認的行政處分之行政執行,或將之撤銷或變更,或滿足當事人所提出被行政法院確定駁回之請求。強調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文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在沒有該條但書之情形下,本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黃俊杰表示,對照國稅局五個年度綜所稅之全新處理結果與81年度處分之結果,兩者差別對待之嚴重程度,連訴諸一般國民之基本法律情感及基本邏輯都難以理解及接受。「除非法律變更,應稅不會變成免稅,免稅不會變成應稅,這是稅捐實體法的法律關係。」黃俊杰指出當中的矛盾,並強調81年度課稅處分及罰鍰嚴重違法侵害訴願人之財產權,本案中區國稅局拒絕重開程序,維持該違法處分之存續已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而超出可期待個人容忍之界限。呼籲中區國稅局應負起重開程序並另為合法處理之義務。
蔡朝安表示,黃俊杰教授採取的是從納稅人保護的視角,但實務上稅法都是財政部提案,都不是納稅人保護的視角,只要談到稅務機關都是用「得」,談到納稅義務人都是用「應」,很現實!至今台灣稅法領域還存在迷霧,莫衷一是,例如:一、推計課稅,查不清楚就推推看?產生這樣個案的悲劇。二、實質課稅原則,稅務機關覺得該怎麼課,就怎麼課,很不應該。三、協力義務的內涵等。過去在稅法沙龍講座上有學者舉出所得扣繳義務的問題,如果公司怠於扣繳,最後竟然是董事長要被罰!處罰扣繳義務人不具備相當性,但稅法常不是從原理原則出發,而是從稽徵便利出發,都是財政部在提案,這是台灣特別的現象。但是以美國來說,二大黨為了贏得選舉,所提的稅務提案都會從人民角度,這是我們的選舉文化可以學習改變的地方。
黃俊杰教授以「稅法確定判決之執行」為題主講,並以太極門稅案為例,從實務剖析,強制執行對賦稅人權可能造成的侵害與救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