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統計,國道本(111)年1-11⽉因酒後駕⾞發⽣之交通事故共計124件,造成3⼈死亡的憾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酒測值0.15 MG/L以上,駕駛機⾞處罰新台幣1萬5,000元⾄9萬元罰鍰、汽⾞處罰新台幣3萬元⾄12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及吊扣駕照,甚⾄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如拒絕酒測1次可處罰新台幣18萬元且累次加罰。如酒測值達0.25 MG/L(或⾎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涉嫌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即公共危險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旦肇事更是得不償失。
酒駕零容忍,為有效遏⽌酒駕歪風,保障⺠眾⽤路之安全,本⼤隊於本(111)年12⽉7⽇執⾏「取締酒後駕⾞專案」,持續針對酒後駕⾞⾏為加強取締,請⺠眾勿存僥倖⼼態。在此呼籲⺠眾,喝酒不開⾞,開⾞請遵守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隊關⼼您
「酒駕零容忍,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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