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學者評太極門稅案判決:中高行法官是行政機關的打手
專家學者評太極門稅案判決:中高行法官是行政機關的打手

【記者林文嶽/報導】世界公民日(4月1日)當天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等單位於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科技大樓國際會議廳,舉辦2017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所涉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為例」,邀請商業發展研究院董事長許添財、執法機關人員黃靖珣、中國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助理教授倪伯煌、外商銀行法規遵循部副總裁李俐欣律師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燦都,從聽審權、自由心證及迴避原則等,剖析3月9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中高行)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三位法官對太極門案的判決有諸多爭議,濫用自由心證、違背證據法則,自我矮化成為稅捐機關的打手。

許添財直言太極門案是政治迫害下的假案,已經可以列在金氏紀錄裡,他舉例國外的教堂常常會有教徒被建議捐獻一定的金額,但其本質仍然是捐獻而不用課稅,不會因為有固定的金額而變成”非捐獻”。但這樣的情形如果被台灣國稅局以自由心證來認定,就會因為”有一定的金額”而被認定為”非捐獻”而要課稅。他談到租稅法定主義必須有客觀的證據,當他看到中高行林秋華審判長的記者會,大言不慚的說,看了對人民有利的證據,只是說現在年紀大了,忘了。「法官公然承認忘了,憑這一點就可以提告審判無效,忘掉證據居然也可以做出審判。」他直言真是很離譜,建議將此點加入司法改革的項目。許添財說到:「太極門師徒21年來對公平正義的堅持,是為了帶動台灣的法稅改革,是名符其實最有名的〝無名英雄〞!」

黃靖珣提到一般人有兩個地方最好不要去,一是醫院,另一個是法院。如果生病了,一定要去醫院看醫生,希望醫生可以好好聽診,對症下藥。但是法院呢?碰到非必要去時,當然希望法官可以好好聽訟,再做出合法又合理判斷,這即是法律上的「聽審權」。她談到大法官解釋第482號解釋,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而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定義「公平審理」,包括獨立、不偏不倚的法庭、公平的聽審(即聽審權)、公開的聽審、合理時間內的聽審、附理由的判決等五個。黃靖珣提到「作為公正第三方法院應該要分別就兩方說法,說明採納及不採的理由,但是法院並沒有就原告的論理來駁斥,只是重述一遍國稅局的理由」。

曾經擔任法官多年的林燦都,談到上述中高行的判決有幾個爭點,一、法官迴避原則,林秋華法官雖說法律未規定,然而根據憲法原則都有迴避原則,二位審理過太極門案的法官不迴避,就會有爭議。二、敬師禮是贈與還是學費?他認為應不可分割,不可能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但如果認定學費就有問題,因為從來沒有任何武術團體弟子贈與敬師禮而被課,而且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51年來只有1991到1996年度有課稅問題,其他年度都沒有,邏輯也是很有爭議。他談到人民需要公平的審判環境,根據其經驗相較於台北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中高行相對不被人民信賴,以上述3月9日判決,三位法官對太極門有利的證據都不看,連7位證人是贈與的證詞都未採用,也是很有爭議。

李俐欣提到民法第406條明白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證據法則上關於贈與此一待證事實之直接證據,無非是行為人主觀的認知與意思表示,她提到太極門案在2011年12月9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決議不再引用刑事起訴書資料並由國稅局於海內外公告2個月,公開調查弟子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100%都表示為贈與的有利納稅人證據,3月9日中高行審判長林秋華於當天法院記者會上自爆「看了!看了,只是說現在年紀大了,看了也,有時候看了會,有時後會、會很快就忘掉。」連本件審理期間所傳喚7名證人,證述贈與事實之直接證據都不採,卻以所謂「經濟實質層面之客觀角度」恣意而駭人的理由,將當事人表示其為贈與的行為事實,質變為具有對價關係的學費,如此濫用自由心證、違背證據法則的判決,正如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所說,判決如果不依證據,只依據官方的主張,判決就流於形式,這個法院就不叫做法院,就變成行政機關的附庸單位。

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倪伯煌談到3月9號的判決之謬誤,一、公告調查結果全部均為贈與,與刑案三審判決認定之贈與性質一致外;被告〈國稅局〉於重核復查決定中亦已自承「截至公告期間截止日(2012年2月19日)止之申明表收件情形,1991、1993至1995年度……申明給付性質均為贈與」。國稅局卻認定50%為學費、50%為贈與。如此明顯荒謬、不合邏輯、違反事實的情事,本判決三位法官未本於職責予以糾正,竟還認同國稅局之推定!二、有關「敬師禮」之定性,判決刻意忽略原告〈太極門〉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認定國稅局「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處分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再次判決撤銷違法課稅處分之撤銷理由。可發現法官明顯偏袒國稅局,扭曲及忽略對原告有利之事證,法官已經違反國際公約,也違反我國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左起) 倪伯煌、黃靖珣、許添財、李俐欣、林燦都,從聽審權、自由心證及迴避原則等,剖析中高行法官對太極門案判決是濫用自由心證、違背證據法則,自我矮化成為稅捐機關打手。

許添財直言中高行法官林秋華公然承認忘了對人民有利的證據,憑這一點就可以提告審判無效。

林燦都指出,三位法官對太極門有利的證據都不看,連七位證人是贈與的證詞都未採用,很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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