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退役軍官到大陸擔任台商公司業務,因他人介紹認識大陸國安人員,並將任職國安局等友人身分資料,以人民幣1萬元提供對方,且以招待食宿費用方式,意圖吸收友人當共諜,被依洩漏交付情報人員資訊及為大陸發展組織未遂等罪判刑確定。
洩漏或交付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也須處罰。
近期又發生幾起退、現役軍人違反國安法遭偵辦案件,請記得對國家效忠為軍人之信念與責任 ,切勿為一已之私利而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甚至利用同袍關係為大陸發展組織,進而損害國家安全利益。
勿為私利遭吸收,維護國安忠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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