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制與徵兵制最大的差別在於,募兵制是志願性,服役者和國家具有法律契約關係,以軍人為職業,通常軍官以募兵制的軍人為主,士兵則以徵兵制的常備役為主。而我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3條也規定,因國防軍事需要,常備兵役、替代役與適齡國民,可依志願參加甄選,在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後,服志願士兵。現階段台灣雖然也有推行募兵制,但非全募兵制,我國役男仍須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2024年起改為一年),完訓後成為後備軍人,戰時動員協力常備部隊保衛國土。
主張募兵制之理由,大體而言係認為:募兵有助於提升兵源素質與實施精兵政策、可以減少軍中問題產生、符合軍事戰略的設計與兵力結構需求、有助於軍隊專業化、有助於青年志業以及減少民眾怨懟等等。但事實上,許多論點仍然有待釐清。
客觀的說,募、徵兵制各有優缺點,但應如何在面對國際環境潮流及兩岸現實之情況下,達到兼顧國防與滿足民眾的實際需求,正是政府當局以及社會大眾所需共謀解決的問題;另在實施募兵制之時,應可考慮是否同時推行一些配套措施以為彌補,或可因此而減少募兵制之部分缺失,並兼顧徵兵制之部分優點,均值得再深入探討。
募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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